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0369号
原告:张建华,男,汉族,1962年12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海军,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晓东,男,汉族,1970年2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任举,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A栋1-2层。
法定代表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菲,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享维,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与被告蒋晓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后26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蒲婷婷
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
人民陪审员 梁秀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