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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三终字第430号

杨艳梅与张继仁、韩淑芝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张继仁,韩淑芝,张晓东,杨艳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仁,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淑芝,农民。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姚永安,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东,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艳梅,教师。委托代理人王兴文,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继仁、韩淑芝、张晓东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诉讼费80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甄飞

审 判 员  李岩

代理

审判员  刘岩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