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三终字第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仁,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淑芝,农民。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姚永安,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东,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艳梅,教师。委托代理人王兴文,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继仁、韩淑芝、张晓东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2012)乐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诉讼费80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甄飞
审 判 员 李岩
代理
审判员 刘岩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