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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辖终字第161号

杨德日与杨德来、张慧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德来,杨德日,张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辖终字第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德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日。原审被告张慧。

上诉人杨德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商初字第28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在杭州市湖墅南路103号百大花园A区607室,故本案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临海市,故临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鸿滨

审 判 员  金立友

代理

审判员  陈 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沈红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