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2719号原告赵广顺。被告赵培芒,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顺诉被告赵培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顺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广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原告赵广顺负担。
审 判 长 曹新军
审 判 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苑宝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冀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