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丛民初字第2719号

原告赵广顺诉被告赵培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广顺,赵培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2719号原告赵广顺。被告赵培芒,出生年月日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顺诉被告赵培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广顺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广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原告赵广顺负担。

审 判 长  曹新军

审 判 员  王 辉

人民陪审员  苑宝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冀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