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1266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钱志震。
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素芬。
委托代理人:黄建国。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萍
审 判 员 王呈虹
代理
审判员 吕 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郑福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