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916号
原告:张志强。
原告:朱大龙。
原告:范爱华。
委托代理人:潘敏祥,
委托代理人:罗展虹。
被告:马鸣凯。
委托代理人:朱广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朱大龙、范爱华诉被告马鸣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大龙、范爱华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马鸣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大龙、范爱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鸣凯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龙、范爱华撤回对被告马鸣凯的起诉。
审判员 赵莉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容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