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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商初字第2916号

张志强、朱大龙等与马鸣凯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张志强,朱大龙,范爱华,马鸣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2916号

原告:张志强。

原告:朱大龙。

原告:范爱华。

委托代理人:潘敏祥,

委托代理人:罗展虹。

被告:马鸣凯。

委托代理人:朱广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强、朱大龙、范爱华诉被告马鸣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大龙、范爱华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马鸣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大龙、范爱华申请撤回对被告马鸣凯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龙、范爱华撤回对被告马鸣凯的起诉。

审判员  赵莉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容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