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294-1号申请执行人尹小东。委托代理人刘波涛。被执行人泸州华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建平。第三人熊建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纳溪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评估、拍卖保全的煤炭以清偿债务,不足部分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建平的沃尔沃轿车作担保,2013年1月1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第三人熊建平所有的沃尔沃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也仲
审判员 易正平
审判员 袁小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本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