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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纳溪执字第294-1号

尹小东申请执行泸州华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小东,泸州华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熊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纳溪执字第294-1号申请执行人尹小东。委托代理人刘波涛。被执行人泸州华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建平。第三人熊建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纳溪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25日传唤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评估、拍卖保全的煤炭以清偿债务,不足部分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建平的沃尔沃轿车作担保,2013年1月1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第三人熊建平所有的沃尔沃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也仲

审判员  易正平

审判员  袁小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本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