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1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佩佩。
委托代理人:朱晓将。
委托代理人:郭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元省。
委托代理人:陈从荣。
委托代理人:朱苏英。
原审
被告:潘国昂。
原审
被告:叶刚刚。
上诉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俞元省、原审被告潘国昂、叶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90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应 倩
审 判 员 张淑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