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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1483号

俞元省与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潘国昂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俞元省;潘国昂;叶刚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1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佩佩。

委托代理人:朱晓将。

委托代理人:郭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元省。

委托代理人:陈从荣。

委托代理人:朱苏英。

原审

被告:潘国昂。

原审

被告:叶刚刚。

上诉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俞元省、原审被告潘国昂、叶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990元(已减半收取),由浙江德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国坚

审 判 员 应 倩

审 判 员 张淑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

书记员 张青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