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万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鸿晖。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连萍。
委托代理人:朱晓君。
上诉人钱万平、张鸿晖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张鸿晖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鸿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春
代理
审判员 赵 超
代理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惠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