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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商终字第354号

郑连萍与钱万平、张鸿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万平,张鸿晖,郑连萍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3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万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鸿晖。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连萍。

委托代理人:朱晓君。

上诉人钱万平、张鸿晖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12)嘉秀商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张鸿晖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鸿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春

代理

审判员 赵 超

代理

审判员 冯 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惠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