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5190号
原告:都锦,女,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齐伟,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智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号小寨百盛领绣城**层。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荆孟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兴,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都锦与被告陕西中智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陕西中智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亦对雁劳仲案字(2012)202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 判 长 柏小彬
审 判 员 刘 茹
代理
审判员 吴 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