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州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以下简称商州城区信用社),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中段。负责人金新惠,系商州城区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商州美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佳实业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工农路中段东侧。法定代表人冀兴田,系美佳实业公司经理。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商州美佳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标的为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州美佳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义务,归还申请人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借款5万元。案款已全部兑现给申请执行人商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商区法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王世武
代理
审判员 葛 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小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