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
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1)磁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1)磁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梁国华
审判员 李文明
审判员 郭晓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