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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54号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123)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农民。

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磁县人民法院(2011)磁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磁县人民法院(2011)磁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梁国华

审判员  李文明

审判员  郭晓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