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经开商初字第72号

周利冬与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利冬,汪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经开商初字第72号

原告:周利冬。

被告: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冬与被告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利冬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利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利冬撤回对被告汪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利冬负担,其余150元退还给原告周利冬。(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邱洁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