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经开商初字第72号
原告:周利冬。
被告:汪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利冬与被告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利冬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利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利冬撤回对被告汪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利冬负担,其余150元退还给原告周利冬。(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邱洁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