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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00102—1号

李长生申请执行李小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长生,李小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00102—1号申请执行人李长生,男,195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李小楠,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村民。上列当事人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长生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楠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小楠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小楠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左明利

审 判 员  王 毅

代理

审判员  张瑞松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