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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蔺民初字第1631号

四川泸州现代运业蔺州有限公司与刘月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11-06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泸州现代运业蔺州有限公司,刘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四川泸州现代运业蔺州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君,四川滨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月明,男,生于1971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泸州现代运业蔺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月明承揽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泸州现代运业蔺州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以已与被告刘月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月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泸州现代运业蔺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泸州现代运业蔺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四川泸州现代运业蔺州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光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