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固刑初字第328号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固始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由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2)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经查:2011年3月28日及2012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被固始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两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固始县卫生局于2011年3月28日、2012年4月10日两次给予被告人王某行政处罚。2012年6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自己诊所内非法行医时被查获。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2年6月18日下午2点左右,有一个名叫周某的老太太,来到我诊所就诊。后出现药物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自己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并且于2011年3月28日和2012年4月10日两次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2、证人熊某证言,我母亲昨天下午在固始县草庙乡街道王某诊所输液时死亡,今年67岁。我们兄妹五人均不同意对母亲尸体进行尸检;3、证人吴某证言,基本同王某供述;4、证人胡某、姚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18日下午在王某诊所就诊的情况;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2年6月18日侦查人员在王某诊所扣押了部分医疗用品;6、协议书、收条、撤诉状,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周某家人就有关赔偿事宜达成协议,王某赔偿损失十万元,被害人周某家人表示不再追究王某责任;7、固始县卫生监督所证明及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复印件,证实王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于2011年3月28日和2012年4月10日给予被告人王某两次行政处罚;8、当事人基本信息、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仍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继武
审判员 贾学友
审判员 孙书月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晏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