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毕向财,男,194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于水,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汉族。被告赵继红,女,1966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向财与被告于水、赵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向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毕向财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佟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