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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075号

原告毕向财与被告于水、赵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毕向财,于水,赵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毕向财,男,194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于水,男,1972年11月9日生,汉族,汉族。被告赵继红,女,1966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向财与被告于水、赵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向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毕向财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佟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