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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行审字第3号

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审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立林。被执行人蔡少龙。被执行人李文静。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20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蔡少龙、李文静于2012年9月29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97932元的义务。2012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决定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不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2)第209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审  判  长 林 波

审  判  员 陈建昌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杨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