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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0031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张**。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张**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娜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