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张**。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张**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娜娜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