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23号原告肖刚。委托代理人兰宪杰,广西辰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廷欢。被告周伟红。
原告肖刚诉被告刘廷欢、周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刚以有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6元,因原告撤诉而减半收取2903元,财产保全费2022元,共计4925元,由原告肖刚负担。
审 判 长 路 纳
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
人民陪审员 蒙德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莫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