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乐柳商初字第944号
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温州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灵满。
委托代理人:徐佩素。
被告:彭金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温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彭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温州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温州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旭丹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