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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028号

被告人尚伟、李海洋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尚伟,李海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宝渭法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伟,男,33岁,1979年2月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高中文化,西安铁路局宝鸡市工务段职工,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陈仓区拓石镇街道,捕前租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中段。2012年10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渭滨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德起,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海洋,男,26岁,1986年6月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初中文化,宝鸡市公交二公司司机,现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枫林苑小区2012年10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宝渭检刑诉字(2012)第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伟、李海洋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尚伟及其辩护人李德起、被告人李海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9月10日2时许,被告人尚伟在本市公园路三木西饼店内,趁工作人员下班无人之际,挤门进入店内窃取“芙蓉王”香烟两条,后逃离现场。赃物被挥霍。2、2012年9月16日2时许,被告人尚伟在本市公园路三木西饼店内,趁工作人员下班无人之际,挤门进入店内窃取现金2300元,后逃离现场。赃款被挥霍。3、2012年9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尚伟在本市公园路三木西饼店内,趁工作人员下班无人之际,挤门进入店内窃取现金3200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被挥霍。4、2012年10月6日3时许,被告人尚伟在本市公园路三木西饼店内,趁工作人员下班无人之际,挤门进入店内窃取现金1680元,得逞后,尚伟被困于该店中,之后尚伟在被告人李海洋的协助下逃离现场,事后尚伟分给李海洋现金500元。5、2012年10月7日4时许,被告人尚伟在本市公园路三木西饼店内,趁工作人员下班无人之际行窃但未果却被困于店内,待该店工作人员上班时发现。工作人员报警后尚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据此,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尚伟、李海洋犯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尚伟、李海洋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

被告人尚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尚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全部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尚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2012年12月16日,被告人尚伟亲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损失71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赵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尚伟表示谅解。起诉书指控及

本院查明事实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材料,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物证、书证,视频监控资料,被告人尚伟、李海洋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尚伟、李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尚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海洋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尚伟对被害人的损失给予全部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尚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0一二年十月七日起至

二0一三年七月六日止。罚金已交纳。)被告人李海洋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薛莲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巴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