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814号
原告:珠海石头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李育兴。
委托代理人:程娟,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秋敏,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金运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纪凤。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石头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金运美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石头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石头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65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合计人民币5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满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蔡林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