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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刑执字第1565号

董炎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董炎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刑执字第1565号罪犯董炎炎,女,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温岭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台温刑初字第7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炎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温岭市看守所于2012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董炎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5月至2012年11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炎炎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66.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及罪犯本人改造小结和管教干部评语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董炎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董炎炎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建宇

审判员  瞿晨超

审判员  王安安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庞昭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