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官正,又名陈勇勇,男,生于1987年10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庆城县人,住庆城县玄马镇老庄行政村史岘自然村。2012年9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合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水县看守所。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官正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官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陈官正伙同雷东红(在逃),驾驶“现代”途胜越野车窜至驻合水县师家庄行政村的乌审旗苏力德圣达诺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盗得瓜尔胶粉32袋,价值140656元。陈官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陈官正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一、四款。
被告人陈官正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解辩护盗窃瓜尔胶粉是雷东红提议的,其不是主犯。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初,被告人陈官正听说压裂队用的瓜胶很值钱。8月23日,陈官正给驻合水县师家庄行政村的乌审旗苏力德圣达诺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运送沙子时,发现该公司库房内存有大量羟丙基瓜尔胶,即产生盗窃之念。8月26日与雷东红(在逃)打电话闲聊时提出盗窃瓜尔胶卖钱,雷东红表示同意。遂于当日下午,二人驾驶摩托车到合水县师家庄行政村的乌审旗苏力德圣达诺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查看了地形。27日凌晨,陈官正伙同雷东红驾驶其“现代”途胜越野车窜至合水县师家庄,二人翻墙进入该公司库房后墙处,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撬杠从库房后墙打洞入内,共盗得羟丙基瓜尔胶32袋。运至铁李川时汽车刹车出现故障,陈官正给其兄陈官祥打电话,谎称其在井队上拉了一批化工料,车坏了让来转运。陈官祥驾驶农用三轮车在定祥找到陈官正,将所盗32袋羟丙基瓜尔胶运至庆城县玄马镇孔桥村东台塬自然村其岳母张金梅家存放。破案后赃物全部追归失主。经合水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的32袋羟丙基瓜尔胶,价值140656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官正供述与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相一致。2、证人吴某某、郭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27日其公司32袋羟丙基瓜尔胶被盗;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8月27日其家前面的压裂队库房后墙被人打了一个洞,东西被盗;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27日凌晨其弟陈官正打电话说他车坏了叫到定祥拉东西,其驾驶农用三轮车到定祥从陈官正车上搬过来二、三十袋化工原料,拉到其岳母张某乙家存放;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8月27日早上其看见公路上一辆汽车与一辆农用三轮车之间搬运东西;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女婿陈某某与其弟陈官正及一名男子拉来一批东西存放在其家。3、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况;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对同案犯的辨认;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财物的价值;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张某乙家搜查扣押被盗羟丙基瓜尔胶32袋全部退还失主。户籍证明证实陈官正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官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陈官正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陈官正系初犯,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陈官正辩解辩护其不是主犯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官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侯治峰
审判员 王 杰
审判员 拓建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嘉洋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