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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128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与张玉民、高清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张玉民,高清梅,何玉轩,曹文辉,孙元辉,潘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负责人尹鹏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跃,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乐亭县支行职工,现住乐亭县。被告张玉民,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高清梅,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何玉轩,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曹文辉,女,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孙元辉,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潘小玲,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与被告张玉民、高清梅、何玉轩、曹文辉、孙元辉、潘小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双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贾义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