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海法民二初字第40号
原告:樊强春,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委托代理人:樊天升,广东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用豪,广东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洁明,男,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海丰县。
本院认为:原告樊强春诉被告周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成品油销售应当取得国家相应的行政许可,原、被告均不具有销售柴油的相关资格。原告明知被告不具备经营成品油资格,仍向被告购买柴油用于销售,且被告销售的柴油来源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原、被告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本案不属民事纠纷,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强春对被告周洁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海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巫文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