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扶执民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邓某某,女,汉族。王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由邓某某给付王某某3600元。现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所附的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3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扶风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秋侠执行员 于明岐执行员 马宏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列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