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泾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魏某某,男,汉族,村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文英
代理
审判员 朱晓强
人民陪审员 赵忠海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萌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