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3)金兰马调确字第6号申请人蒋银���。申请人葛和健。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蒋银仙与申请人葛和健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胡琴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蒋银仙与申请人葛和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2年12月24日经兰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蒋银仙损失医药费2936.70元,营养费1300元,交通费80元,各类损失共计4316.70元,由葛和健一次性赔偿蒋银仙4316.70元,当场付清。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胡琴仙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