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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弋民二初字第00304-2号

吴陶涛与南京孟佳拉脚手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陶涛,南京孟佳拉脚手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弋民二初字第00304-2号

原告:吴陶涛,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芜湖市广信钢模租赁站业主,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告:南京孟佳拉脚手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法定代表人孟贤付。

被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徐文卫,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2012)弋民二初字第0030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告价值人民币180万元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南京孟佳拉脚手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80万元的财产的保全。

审 判 长  苏元义

人民陪审员  胡光发

人民陪审员  程 敏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莹附适用的法律条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