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涧法执字第246-4号申请执行人胡伟,男。被执行人张祀典,男。胡伟与张祀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四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张祀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祀典于2011年2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祀典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1年12月3日将位于新疆库尔勒市托布力其乡下牙村235亩、阿瓦提乡喀拉亚朶奇村158亩、阿瓦提乡特玛斯村329亩土地租赁经营权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但因两次拍卖都无人竞拍,而造成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张祀典租赁经营的位于新疆库尔勒市托布力其乡下牙村235亩土地(土地租赁作价2150324.25元)、阿瓦提乡特玛斯村329亩土地(土地租赁作价2447643.82元),交与申请执行人胡伟租赁经营,扣除银行抵押款(以银行实际结算为准)、评估、拍卖费等相关费用后抵偿张祀典所欠胡伟的部分执行款。
二、申请执行人胡伟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土地租赁经营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志红
审判员 :王洪海
审判员 : 郑 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