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宏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
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景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某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孙铁锁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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