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民申字第9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朱平飞。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申请再审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甬海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孙某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孙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金米
审 判 员 周元如
代理
审判员 杜海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周维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