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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甬民申字第97号

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民申字第9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朱平飞。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申请再审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甬海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孙某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孙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孙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金米

审 判 员  周元如

代理

审判员  杜海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周维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