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何海涛,该行行长。被告任春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诉被告任春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以主债务人(借款人)袁吉明已结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对保证人即本案被告任春涛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 向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