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温商初字第1927号
原告:蔡华杰。
被告:蔡仙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华杰与被告蔡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华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蔡华杰负担。
审 判 员 叶华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郑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
蔡华杰与蔡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温商初字第1927号
原告:蔡华杰。
被告:蔡仙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华杰与被告蔡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华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蔡华杰负担。
审 判 员 叶华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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