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348号
原告: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锋。
委托代理人:王文明。
被告: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以被告浙江中宁硅业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南京诚创科技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周华山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晓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