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中刑终字第1号

王献伟等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3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献伟,赵海军,白林,赵芳龙,党世荣,康学盛,石香粉,刘文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王献伟等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13)金中刑终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献伟,男,1970年2月6日出生。辩护人刘顺仙,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海军,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林,男,198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芳龙,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原审被告人党世荣,男,1990年8月5日出生。原审被告人康学盛,男,1993年6月1日出生。原审被告人石香粉,女,1979年8月23日出生。原审被告人刘文娟,女,1992年8月16日出生。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献伟、赵海军、白林、赵芳龙、党世荣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康学盛、石香粉、刘文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金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献伟、赵海军、白林、赵芳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献伟、赵海军、白林、赵芳龙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献伟、赵海军、白林、赵芳龙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献伟、赵海军、白林、赵芳龙撤回上诉。金川区人民法院(2012)金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兴

审判员 狄培明

审判员 刘维亮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