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台刑二终字第268号

潘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刑二终字第26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曾用名泮益文。2012年9月25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台仙刑初字第4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潘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11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潘某让顾勇伟(已判决)下载木马软件至仙居县下各镇朝学网吧业主顾某丙经常使用的电脑,后远程操纵木马软件,获取顾某丙所有的台州互联星空棋牌游戏平台里的虚��货币账号及密码,并盗走账号内的一亿两游戏银子,后交由顾勇伟将其中的9000多万两银子转卖给其他网吧。经鉴定,被盗的一亿两台州互联星空棋牌游戏平台银子价值折合人民币3800元。2012年9月25日,被告人潘某到仙居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判以被告人潘某在庭审中无异议的供述,同案犯顾勇伟的供述,被害人顾某丙的陈述,证人顾某甲、顾某乙、张某、应某的证言,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同案犯顾勇伟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潘某上诉称,其有自首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原判对其量刑过重,且其有正当的职业,平时表现���好,要求二审法院对其改判缓刑。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所列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该院庭审质证属实并由该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潘某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依法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亦予以确认,并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的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原判已经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及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并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量刑适当,被告人要求改判缓刑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小国

审 判 员 黎利荣

审 判 员 陈 园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

书记员 卢丽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