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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5号

李强与刘立兵、潍坊天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强,刘立兵,潍坊天威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5号原告李强。被告刘立兵。

被告潍坊天威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刘立兵、潍坊天威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楼房一套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启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郄本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