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350号
原告:储海珍。
被告:王兆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海珍与被告王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海珍撤回对被告王兆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0元,由原告储海珍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陈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