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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1350号

储海珍与王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储海珍,王兆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350号

原告:储海珍。

被告:王兆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海珍与被告王兆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海珍撤回对被告王兆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23元,减半收取411.50元,由原告储海珍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陈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