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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3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蓝伟珍,何穆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蓝伟珍,何穆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33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整层。法定代表人刘军。委托代理人闵齐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伟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何穆森,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蓝伟珍、何穆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9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9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立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卓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