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民初字第4439号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来红。委托代理人商树祥、赵垚瑶。被告王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钦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沈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