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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2060号

原告何小刚与被告张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小刚,张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2060号原告何小刚,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蟠龙镇人。被告张乐,女,汉族,1983年7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币宝塔区姚店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刚诉被告张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许原告何小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承担357.5元。

审判员 张 虎二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