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2060号原告何小刚,男,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蟠龙镇人。被告张乐,女,汉族,1983年7月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币宝塔区姚店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刚诉被告张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许原告何小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承担357.5元。
审判员 张 虎二0—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