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一初字第00649号
原告:安庆港务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程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敏,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男,汉族,住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安庆市德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玉平,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港务总公司诉被告陈勇、陈玉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港务总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港务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即330元,由原告安庆港务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志 会
审判员 俞 健
审判员 李 静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玲(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