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迎民一初字第00649号

(2012)迎民一初字第00649号安庆港务总公司与陈勇、陈玉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5-11-1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安庆港务总公司,陈勇,陈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一初字第00649号

原告:安庆港务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程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敏,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男,汉族,住安庆市。

委托代理人:王红,安庆市德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玉平,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港务总公司诉被告陈勇、陈玉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港务总公司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港务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即330元,由原告安庆港务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志  会

审判员 俞    健

审判员 李    静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玲(实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