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261号原告贾满福,男。委托代理人高晓军,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保国,男。委托代理人许关芳,洛阳市西工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胜利,男。委托代理人焦俊峰,女。委托代理人王喜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满福诉被告翟保国、翟胜利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满福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满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元,由原告贾满福负担。
审 判 长 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 周 琳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师丽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