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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四初字第261号

贾满福与翟保国、翟胜利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贾满福,翟保国,翟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261号原告贾满福,男。委托代理人高晓军,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保国,男。委托代理人许关芳,洛阳市西工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胜利,男。委托代理人焦俊峰,女。委托代理人王喜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满福诉被告翟保国、翟胜利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满福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满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2元,由原告贾满福负担。

审 判 长  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  周 琳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师丽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