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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858号

谢端阳、郑彤、沈晓红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3-12-1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端阳,郑彤,沈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85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端阳,男,1956年6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丽萍,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从源,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彤,男,1958年1月2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晓红,女,1958年6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请再审人谢端阳因与被申请人郑彤、沈晓红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8日做出的(2010)苏商外终字第0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谢端阳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谢端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谢端阳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晓力

代理

审判员  沈红雨

代理

审判员  吴光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