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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001-1号

杜久勇与贵州威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久勇,贵州威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001-1号原告杜久勇。被告贵州威康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康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久勇与被告威康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久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威康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担保物为杜久勇所有的鄂f×××××号海马牌小轿车。

本院认为,原告杜久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威康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予以冻结;

二、将杜久勇提供担保的鄂f×××××号海马牌小轿车的处分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黎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吉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