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兰法民三终字第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开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989号。法定代表人黄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晓宇,甘肃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尚公平。委托代理人王彦璎。
上诉人甘肃开宸工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尚公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2)兰法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甘肃开宸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5条、第34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肃开宸工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元,减半收取847元,由上诉人娄祺甘肃开宸工贸有限公司,其余847元退回上诉人甘肃开宸工贸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建 军
代理
审判员 冯 诚
代理
审判员 喻 得 荣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静蓉(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