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职田镇,村民。被告穆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旬邑县职田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穆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讲明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平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凯锋 搜索“”